各镇(办)生猪养殖场(户):

为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,保障市场供应,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直达工作,按照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》(豫财贸【2020】42号)、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》(豫财贸【2020】92号)、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》(豫财贸【2021】17号)文件要求,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将2020年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打捆使用,一并实施。现将《关于申报2020年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》内容予以公示,确保我市符合申报条件的生猪养殖场(户)能及时报名。

一、奖励原则

(一)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。指导生猪养殖场(户),注重实效,合理使用奖励资金。

(二)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。扶大扶强的同时,统筹兼顾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(户),促进生猪养殖场(户)发展生猪生产。

(三)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公开公正,同时在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,接受监督。

(四)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。

(五)坚持不重复支持的原则。同一年度内,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,奖励资金不再重复支持。        

(六)坚持污染严重,群众反映强烈的生猪养殖场(户)和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(户),奖励资金不予支持的原则。

二、申报条件

(一)申报奖励资金的生猪养殖场(户),必须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,不得谎报和冒名顶替。

(二)生产规模达标。现场评审时,能繁母猪(经产母猪)存栏在50头以上(含50头)。或者现场评审时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(含1000头)。

(三)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,严禁销售病死猪。如有违反,不得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。

(四)污染严重,群众反映强烈的生猪养殖场(户)和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(户)不得申报。

(五)基础设施较差(无门、无院)的生猪养殖场(户)不得申报。

(六)2020年新建生猪养殖场,2021年投入使用的酌情奖励;2021年新建生猪养殖场,未投入使用的不得申报。

三、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限

(一)申报材料

生猪养猪场(户)法人代表身份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(加盖公章)。

(二)报送时限

各镇(办)生猪养殖场(户),对照本通知内容,符合条件的,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项城市农业农村局(原畜牧局办公室),报送时限为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7日(上午8:30-12:00;下午14:30-17:30)。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。

市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审核申报材料,安排专人对申报2020年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生猪养殖场(户),逐场逐户,实地查验。同时按要求编报我市《2020年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》。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城市农业农村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2021年10月20日